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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和证券基金投资法(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关系)


此次三审稿细节方面,首先要求强化机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其次,三审稿进一步完善相关合约概念的规定,并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衍生品的定义,明确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规定: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同时,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并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本轮期货法的制定工作启动于2013年。2021年4月26日,期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同年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期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从之前的“期货法”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期货市场改革深化,产品业务不断创新,市场结构趋于复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需要从法律层面保障整套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运行。


他进一步谈到,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互换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区别,避免地方远期合约交易场所以期货名义进行交易的乱象发生,对于互换合约与远期合约交易分别管理,厘清边际;同时,三审稿明确了境外机构从事期货市场的营销、推销以及招揽活动,需要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相当于投资者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过程中能够被阳光化监管,更好地受到监管层的保护。


在李强看来,从长远看,期货和衍生品法发布将给期货行业经营机构带来积极影响和巨大发展机遇。一是为期货上市品种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期货期权品种将更加丰富;二是进一步规范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相关服务机构的运行和服务,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三是将促进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加快国际化进程,增强我国在大宗商品定价上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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