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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苗木公司(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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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税悦原创文章



一、从农业生产者处采购苗木花草


按照规定,农业合作社、农民和苗圃公司销售自产的林木、苗木和树苗免征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标准公司或购买者从农业合作社、农民和苗圃公司采购林木、苗木和树苗,依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由10%调整为9%)。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从某苗圃公司采购一批公司苗木,买价100万元,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因此价税合计也是10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9%=9万元,应计入的苗木成本为91万元。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要求的相关资料非常细致,但唯独对发票“税率”项选择的要求比较低,基本默认税率为“0%纳税人”或者“***”的都属于合规的发票,允许取得此类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实,错误税率的发票不应属于有效发票,纳税人凭错误税率的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苗木果没有相关的政策予以明确,只是依赖于税务征管机关的默许,潜在的风险性不言公司而喻。因此,纳税人无论是开标准具还是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一定要严格审查,避免后患。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苗木花草


如果该房地产公司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苗圃公司采购林木、苗木和树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时的进项税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然后再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


比如一般纳税一般人的房地产公司从某苗木贸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一批苗木,取得专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价税企业合计10300元。该园林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9%=900元,应计入的苗木成本为9400元。


三、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处采购苗木花草


如果该房地产公司从某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收购的苗木)处购买苗木,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则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如房地产公司从某苗木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苗木,取得专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900元,价税合计10900元。该园林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0元,应计入的苗木成本为10000元。


如果纳税人从某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苗木,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税率为9%,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中,很多苗木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自主繁育苗木种苗和外购半成品苗木两种方式,从苗木的种植方式来看,苗木生产也可以简单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种子培育开始到苗木生长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完全自产,一种是购进种苗经培育后再出售,我们称之为种苗培育。种苗培育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自产农产品,各地税务机关有不认定同理解。实务中,很多税局认可企业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可以视同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同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中第三条小规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企业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公告提到了“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但也没明确说明这个生产周苗木期为多长;什么是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更认定是难以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税局认定标准不同,有的税局认为要经过2-3年的生成周期才算是“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可以小规模使“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



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为9%,征收率为3%;若是企业提供单纯树苗养护业务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小小树苗,优惠多,如果操作不规范,也存在一定的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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