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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85条(社会保险法85条司法解释)

很多企业在录用条件里面都有其中一条:新人必须要提供上家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员工离职需要开具离职证明,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企业看到这份证明才知道求职者与上家公司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可是有些公司因为各种理由,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也不批准员工离职,实际上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案例:


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后,他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公司答复:因王某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辞职。


于是王某申请协商与仲裁,于是王某胜诉,要求公司支付因公司未提供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而导致王某8个月无法继续就业的经济损失15万元。




王某胜诉依据:


1、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3、王某已经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一直未批并不开具离职证明,致王某8个月无法继续就业。


结果:造成王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法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万元。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担心招用了与前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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