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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分担类贷款(对于划分为损失类的贷款)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融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7日




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


支持重点企业融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大财政金融联动,强化产业链要素保障,完善重点产业链链长制相关金融配套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是指通过政银合作方式,以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产业链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三条 统一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为6亿元。




(一)各县(市、区)出资5亿元,建立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为辖内企业分担风险损失的40%,具体出资额如表。其中市区一体作为一个出资单位共出资7000万元(市本级和黄州区分别出资4000万元、3000万元)。




从各县(市、区)出资中计提20%(1亿元),建立县(市、区)互助信贷风险补偿金,为县(市、区)分担风险损失的20%。


各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出资分配表



(二)市政府出资1亿元,建立市级信贷风险补偿金,为县(市、区)分担风险损失的20%。




第四条 建立统一的风险补偿和损失分担机制。贷款损失由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承担分险责任。信贷风险补偿金承担的风险,由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市政府信贷风险补偿金、县(市、区)互助信贷风险补偿金各按4:2:2的比例分担,即形成4:2:2:2风险分担模式。




第五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由市融资担保集团专营。已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且运行正常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委托其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域内业务;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市、区)由其政府委托市融资担保集团负责其域内业务,同时指定一个单位协助市融资担保集团开展融资服务、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工作(市融资担保集团和委托开展风险补偿业务的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均简称“专营机构”)。




第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由市融资担保集团集中管理。信贷风险补偿金由市融资担保集团按协议存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按信贷风险补偿金8倍规模投放贷款。




第七条 按照“全市一体”原则开展政银合作。市融资担保集团代表市政府及县(市、区)与市级银行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与相关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运营管理协议;市级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与县(市、区)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市和县(市、区)按照“统一运行规则、统一合作模式、统一业务标准”的原则,资金统一归集管理、分级存放调配,风险联动补偿、分级追偿的模式进行运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时接受市融资担保集团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和各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可分期分批出资。出资额按照各县(市、区)企业融资需求应匹配的信贷风险补偿金确定,出资至统一的信贷风险补偿金账户。首期出资额不低于目标规模的40%,于2021年12月20日前出资到位。




第九条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支持各县(市、区)发展业务规模。即按照与各县(市、区)出资相匹配的原则,给予各县(市、区)基础授信额度,基础授信额度为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出资额的80%放大8倍确定。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的20%以及市政府信贷风险补偿金可配置的信贷额度,按照竞争性原则,即融资申报先后顺序予以配置。




第十条 市级建立由产业部门、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市区产业园区、专营机构、合作银行、行业协会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负责统一相关政策要求、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及跟踪评价等。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比照建立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支持范围(以下均需满足):




(一)市政府确定的产业链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智能汽车、数字经济、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精细化工、绿色建筑建材、农产品加工、现代纺织及现代服务业产业链企业);




(二)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较好(包括前景较好的新建项目);




(三)抵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的情形(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一)获省级(含)以上政府及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驰名商标企业等;




(二)牵头或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




(三)纳入市级以上上市后备企业库的;




(四)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




(五)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两业融合试点、规上服务业企业。




第十三条 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注册地不在黄冈市辖内的;




(二)未列入黄冈市支持发展产业链的;




(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重大违法行为且尚在处罚期内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征信有不良信用记录未消除的;




(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涉及投资房地产、小额贷款、高利借贷等高风险领域的;




(六)“两高一剩”行业;




(七)环保不达标的;




(八)被税务部门列入欠税公告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未消除的;




(九)近三年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的;




(十)近三年出现过产品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整改不达标的;




(十一)偏离主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60%的;




(十二)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十三)财务管理不规范;




(十四)停产、半停产的;




(十五)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声誉风险、法人信誉风险、经营风险的;




(十六)未结清贷款机构数超过4家的;集团内在同一机构有未结清贷款的户数超过2家的;




(十七)贷款资金用于股本性权益、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活动或购买房产以及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的;




(十八)未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虚假或不真实材料的;




(十九)贷款需求不符合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建立白名单制度




白名单企业应符合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且没有第十三条(一)至(十五)的负面情形。白名单企业产生的程序如下:




(一)拟定清单。由各产业链牵头部门梳理产业链企业融资需求,分产业链拟定融资支持清单(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身份信息及授权查询征信文书),报产业链链长(牵头领导)审定。提请给予支持的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的基本要求。




(二)适配性核查。产业链企业融资支持清单经产业链链长审定后,由产业链牵头部门以产业链为单位分链(试行初期分批)发各职能部门、专营机构对企业的适配性进行核查,同时分发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同调度。核查职责分工: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第十一条(一)(二)和第十二条(一)(二)(三)(五)及第十三条(二)(六)(九)(十四)(十五)情形的核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第十三条(一)(三)(五)(十)情形的核查;税务部门负责第十二条(四)、第十三条(八)情形的核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第十三条(七)情形的核查;专营机构负责第十一条(三)、第十三条(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情形的核查,专营机构的核查可与贷前调查合并进行;主办银行负责第十三条(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情形的核查,主办银行核查事项不作为白名单入围条件而是贷款准入条件。




各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职责分工事项的核查,产业链牵头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积极跟踪调度。各部门核查后以产业链为单位、批次移交专营机构汇总。专营机构应根据核查情况,对合规企业分别按抵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信贷风险补偿贷款等类别拟定分类支持形式及支持额度,形成合规企业融资分类支持清单;对不合规企业分别说明原因,一并提交联席会审议。




(三)审议审定。合规企业融资分类支持清单、不合规企业说明及其他不确定问题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抵质押贷款支持清单和担保贷款支持清单分别交银行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办;信贷风险补偿贷款支持清单(包括信贷风险补偿与担保、抵质押组合支持)报请各产业链长审定。




(四)公示反馈。信贷风险补偿贷款支持清单(包括信贷风险补偿与担保、抵质押组合支持)报请各产业链长审定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公示,公示合规的纳入信贷风险补偿白名单,并反馈各产业链长、产业链牵头部门、专营机构及主办银行。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专营机构和主办银行应按信贷风险补偿支持白名单及时协同开展贷前调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第十四条分工负责事项。经调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均应予以贷款支持;调查不合规或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联席会议、产业链链长和产业链牵头部门。




第十六条 融资保证。专营机构对白名单企业贷款本息损失的80%提供风险补偿责任保证,并可收取不高于1%的保证费用,用于专营机构业务经费和风险准备。




第十七条 补充抵(质)押。白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贷前应与合作银行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及补充抵(质)押物承诺书,承诺对企业用款后形成的可抵(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应收账款、机器设备等)追加抵(质)押措施。




第十八条 赋强公证。企业、合作银行、专营机构贷前应对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维护交易安全、降低债权实现成本。




第十九条 限时办结。专营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及时办理企业融资核准。专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风险补偿协议后,合作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对名单企业单笔贷款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的须经联席会审议同意、报产业链长审定;超过2000万元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报请市政府市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合作银行最优惠利率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使用期限一般控制在1—3年。贷款到期按时还款,符合要求的企业还本付息后可予以续贷支持。




第二十三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安全效益并重原则,由专营机构单独建账、封闭运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单独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营机构根据合作银行授信情况,于放贷前合理调配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存放,在贷款本息结清前不得将信贷风险补偿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专营机构及合作银行应对每笔贷款的使用进行现场核查和跟踪监督;专营机构还应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和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预警风险,调整政策松紧度。




第二十六条 预警与止损。分链分区设置风险预警线和止损线。各产业链和县市区逾期率的预警线为4.5%、止损线为9.5%。由市级专营机构分产业链、县(市、区)进行监测,单个产业链或县(市、区)的逾期率达到4.5%时,对贷款条件进行再审视、及时作出调整。单个产业链或县(市、区)的逾期率达9.5%或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及其他违反约定的情形时,专营机构应停止该产业链或县(市、区)新贷款业务并加大催收,逾期率降至4.5%以下才能重启。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企业到期不能正常还款时,合作银行应积极清收,依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贷款逾期60天并经专营机构调查属实的,由合作银行提出补偿,专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责任比例从信贷风险补偿金中拨付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自行划扣信贷风险补偿金。信贷风险补偿金不足以代偿的,应及时协调地方政府予以支持。市级专营机构每月应将信贷风险补偿情况报联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八条 债权追偿。对于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损失,合作银行、专营机构为追偿责任主体,应全力进行追偿。专营机构以信贷风险补偿金向合作银行履行相应补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企业的追偿权,合作银行应向法院追加专营机构为执行申请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和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应在产业链长(牵头领导)和各地政府领导下牵头负责协调追偿。追偿所得在抵扣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专营机构分得的资金归入信贷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市级各产业链长(牵头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对责任领域的产业链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实施负总责,即负责指挥和协调信贷风险补偿白名单的确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与债权追偿。




第三十条 市级产业链牵头部门和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牵头管理的产业链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实施负具体责任。具体牵头负责组织企业贷款申报、贷款用途和相关责任事项的审核把关及风险补偿追偿协调等。




第三十一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是信贷风险补偿金专营主体,市级和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时也是风险补偿追偿的责任主体,对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专营管理、业务调查、保后管理、风险补偿及追偿、预警止损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是信贷风险补偿贷款的执行主体,并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同是损失追偿的责任主体。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对接白名单企业,做大业务规模;切实履职尽责,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积极清收,提升质效。




第三十三条 对专营机构专营信贷风险补偿金进行单独考核评价(不纳入一般担保业务考核)。对专营机构、产业部门、产业链牵头部门、产业链长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依法追偿后仍有损失的,予以免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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