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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解释(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案例:某县为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于某年冬月下发一个红头文件,决定在该县区域内,居民不得擅自采取燃煤方式取暖,否则将给予行政处罚。张三不服县政府禁止燃煤取暖的决定,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红头文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焦点:县政府作出禁止燃煤取暖的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答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不服县政府的红头文件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到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是县政府为了治理大气污染作出的禁止燃煤取暖的决定,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当事人不服直接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


建议:我国行政治理当中,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比比皆是,当事人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往往被驳回起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红头文件被认作是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红头文件虽然不可诉,但并不代表红头文件就合法。实务当中,如果某行政机关以该红头文件作为执法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则当事人可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同时一并要求人民法院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样可以达到质疑红头文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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