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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政发201939号(全面取消财政工资统发)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行政区域内举报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的奖励。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数额,对举报人酌情给予5000—30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贡献突出的可给予奖励金额上浮100%,最高不超过50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按照上一年度矿产资源罚没收入的10%列入预算。不足部分,按追加程序办理。


负责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举报受理及案件办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山西省各级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西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建立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309号)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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