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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939号(鲁人社发2019年39号文件)



烟 台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肖培敬


身份号码:3728261975xxxx121X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5)开执字第00889号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三初字第9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找付申请执行人差价款6万元及补偿款9万元并支付2015年抚养费3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黄艳杰


身份号码:2202841986xxxx0646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00641号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一初字第43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艳杰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闻浩借款本金33万元。如果被执行未按本判决执行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1元,由被执行人黄艳杰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焦筵扉


身份号码:3706841976xxxx611X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58号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刑初字第22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焦筵扉赔偿申请执行人于小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长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89649.13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韩同纲


身份号码:3706841982xxxx0039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69号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三初字第5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韩同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燕、马嘉慧、马士兴、李凤常各项经济损失57697.47元。如果被执行人韩同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6元减半收取288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12元,共计49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3968元,由被执行人韩同纲负担932元。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董兴常


身份号码:3706111950xxxx071x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601号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烟民一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董兴常领取的吴家鞋厂厂房(房产证编号1300009)拆迁补偿款1018282元归原告高国利所有,被告董兴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国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兴常负担。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初中尉


身份号码:3706841981xxxx5610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577号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简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初中尉于2015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竹敏欠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初中尉负担。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鲍隆刚


身份证号:3706111970****2312


执行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5)福执字第599号


执行依据:(2014)福清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定作款252540.5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



失信被执行人:侯智国


身份证号码:3706111968****0314


执行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0611执241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福商初字第8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租赁费3365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



失信被执行人:贾洪军


身份证号码:3706111966****2311


执行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5)福执字第590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福门民初字第49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义务5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



失信被执行人:贾忠科


身份证号码:3706111969****3213


执行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0611执343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福清民初字第16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86万元、


利息30.273万元及滞纳金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



失信被执行人:姜德夏


身份证号码:3706111968****0047


执行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0611执323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福清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失信被执行人:李丽


身份证号码:3706111979****0368


执行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0611执144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福清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威 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600元,并分别以50000元、10000元、9300元、8300元及13 000元,各自2014年1月4日、8月25日、2015年4月2日、8月23日、2016年3月10日起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购房余款及利息共计200000元;被告逾期付款,则应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馨安苑小区39号楼306室(具体房号以房管部分的产权登记为准)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房屋内除家电、家俱、衣物及其它生活用品外不得改变装修设施及房屋原有结构,原告于被告交房时将其已付购房款250 000元返还给被告,此后双方互不追究。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积平应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48580.50元(161935元×30%); 二、被告佐贤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48580.50元(161935元×30%); 三、被告小城故事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的20%,即32 387元(161935元×20%); 四、被告庞丽慧应赔偿原告损失的20%,即32387元(161935元×20%);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大天东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32元,原告负担7309元,被告李积平、佐贤公司各负担787元,被告小城故事物业公司、庞丽慧各负担524.5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5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本金95000元,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95000元。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95000元。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 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 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000000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仁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凡峻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承霖材料款465300元、附加息2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丛培波、毕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累计货款44000元,二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元,原告负担18元,被告负担4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崔明伟赔偿原告宫召明医疗费498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误工费1932.90元、护理费725元、交通费110元、复印费29元,合计81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崔明伟负担。



执行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张进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建海货款145758元;二、驳回原告谭建海要求被告杨军强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5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张进建负担。



执行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启军、于津玲欠付原告于进海145000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付25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4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40000元,其余4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二被告负担。



执行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张君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琳36770元;二、驳回原告刘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元,原告负担824元,被告负担968元。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新床支付原告姜茂涛酒款6600元,其中33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余款3300元于2014年1月3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执行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蒋阳欠原告王培信劳动报酬74500元,于2015年2月17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831元,由被告蒋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50000元


未履行情况:25331元



执行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田立勇赔偿原告张锦霞医疗费21046.72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费690元、停车费170元、鉴定文印费3000元、磁共振检查费950元,救护车费100元,共计30971.72元的70%即21680.2元,兑除被告田立勇垫付的100元救护车费后余款21580.2元。张锦霞赔偿被告田立勇医疗费980元、误工费3000元、修车费1200元、拖车费100元,鉴定费及认证费450元的30%即135元,共计5415.52元。以上二、三项兑除,被告田立勇需支付原告张锦霞1616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执行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鲁长伟比照交强险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榕残疾赔偿金18892元、误工费12885.30元、护理费3175元、交通费150元,医疗费用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榕4474.69元,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榕修车费2000元,共计41576.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鲁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榕经济损失7639.62元;



执行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方彬昭付给原告鞠衍霞1500元,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前付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积慧、王厚英付给原告荣成市鑫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621907元,案件受理费9908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文付给原告张华军201939元,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1日前付款201939元,案件受理费442元,由被告负担。



执行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荣石商初字第288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新田付给原告李增安12000元,付款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前付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0)荣石民初字62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洪梅、张晓梅付给原告王忠德721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荣石商初字第149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军超付给原告王丽华4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荣人商初字12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兰凤、张义斌付给原告刘忠96025元,付款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前付款96025元,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被告负担。



执行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荣石民初字第57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许晓彤付给原告李玉芬24285元,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8日前付款24285元,案件受理费1956元,被告负担328元。



执行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荣石民初字第25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瑞虎付给原告王国壮2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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