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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支付管理条例(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前)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易宝支付处以410.7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显示,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源自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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