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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3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

2021


申税小微,我最近趁着活动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在跟店家23条索要开具发票时,店家回复我说“亲,我们给您开具的是电子发票哦”,请问这个电子发票和正规发票是一样的么?


申税31条小微,我最近双十一买了好多东西,而且还抽中了好多奖品,我获得的这些奖品应该算是“偶然所得”吧?这些都是实物,就不用缴纳个税了吧?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增值税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关于视同销售


申税小微,除了商业折扣,我们搞了抽奖活动,有的奖品金额可还不小呢。这种抽奖活动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啊?


当然要了!这其实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你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来确定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哦。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增值税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条例格=成本(1 31条成本23条利润率)


(三)关于销售折让、退实施细则货


申税小微,我们店铺偶尔也会碰到一些售后问题,有时候我们和买家们协商好给一定补偿款来解决售后问题。买家们收到补偿款是开心了,我可是暂行头大了,这种情况又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别急,您说的这种情况呢,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这种情况下,你是可以从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折让的增值税额的。


这种情况下,建议您按国家税务总局暂行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哦。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第(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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