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当年购买住房所在的花园路160号院5号楼)
(2013年,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文件,认定张先生所购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
房改房申请表中的字迹(左)与购房合同中张郑州市先生亲笔所签的字迹,存在明显差异
房改资质审核流程为何成了“土地摆设”?
那么,在一套住房发生产权转移时,是否需要相关权利人当面办理、签字呢?
记者了解到,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这其中包括了:“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以及“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但当记者就“房改房”业务办理时,是否需要当事人当面申请、签字这一问题咨询郑州市房管局与房改业务相关科室时,多位工作人员均表示房改业务“对公不对私,材料真实性由工作单位负责审核”。
“这一问题至今在实操层面还存在争议,这涉及登记部门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问题。通俗地说,要是形式审查,只看材料,难确保真实性,但进行实质审查,确实勉为其难了,登记部门没有这方面收费标准的资源和能力。”一位来自房管部门此前负责房屋登记业务的资深人士说。“一个人是不是本单位职工自己单位最清楚,如果这个单位弄虚作假,作为行政审批单位防不胜防。”
那么,在当年收费标准,房改业务在办理时各单位又如何确保其材料的真实性呢?
收益金一位曾供职于某省直单位“房改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当年房改政策大面积实施的时候,各个单位负责采集、审核购房人是否能够享受房改政策。“是单位职工这是前提条件,且如果购房人已婚,还需要配偶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这些材料都是要存档的。”
对此,一名曾在享受过房改福利的女士也向记者证实,自己爱人当年在购买单位房改房时,自己也确实前往本单位开具过相关证明。“证明我是这个单位的职工且没有住房,管的很严,那个年代单位房改办或办公室的人都懂这个流程。”这位女士说。
当年如此严格,且需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相互交叉印证的审核流程为何成了“摆设”?这也成为了张先生这一遭遇中的焦点问题。
7月17日上郑州市午,记者也和张先生一起来到了金水区农委进行反映。
该委办公室接待记者和张先生的工作人员表示,因年代久远,需进行详细了解后才能对此事进行回复。
“我从没享受过房改福利,却失去了房改资格,中间还存在好几万块钱的差额,我们两土地口子的房改资格也不知变成了谁的牟利工具?”历经一次又一次的“无解收益金”后,张先生夫妇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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