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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的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资本化的业务招待费需要纳税调整吗)

最近在看一家公司的帐,发现在建工程中列支了100多万元的业务招待费。然后,我查看了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只是把管理费用列支的招待费进行了正常的纳税调整,在建工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对此,我和他们财务负责人说,这种行为会造成少缴纳税款的,存在税务风险的。他们财务负责人还振振有词地说,我们没有税前扣除,如何就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呢?


我便帮他分析了一下:


第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旦业务招待费资本化,从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角度,是“多缴”了企业所得税,但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今后年度计提折旧,将会全额以累计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章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从这两条角度看,只有必要支出才能税前扣除,比如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只要是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就可以作为计税基础,但业务招待费不是。


所以说,这种处理是有税务风险的。


听完我的理由后,财务负责人问我有何建议。我说:


一是你的有些思路是可以采用的,但是科目不对;


二是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会针对具体的业务进行规定。所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学习,才能做出进行正确的会计、税务处理。



最后一句话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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