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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确定)

1.审核项目立项批复,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士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年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来确认清算单位与清算项目。


2.审核清算项目是否与初始项目登记表一致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项目登记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下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依据。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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