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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的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规定)

关于建筑服务、房地产转让、不动产经营租赁何时需要预缴,很多同学分不清楚,咱们今天就来总结一下:




  •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异地预缴、预收款预缴。




很多同学只记住了异地预缴,因此看到同地预缴的情形时迷惑不解,其实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无论是否异地)。




具体规定如下:




(1)异地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政策)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预收款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只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均需预缴增值税,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同一县(市、区)。(原来国地税分开时的规定,尚未更新)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1+5%)×5%






可能有同学好奇:为什么一般计税预缴也用5%征收率计算呢?


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在地税预缴,地税不掌握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预缴时一律用5%征收率。尽管目前国地税合并,但是计算方法没有改变。




  • 不动产经营租赁

异地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9%)×3%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无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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