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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代建税收政策(房地产的代建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我们知道,代建分为商业代建、资本代建和政府代建等模式。今天我们仅分析商业代建。


商业代建模式下,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即委托方提供土地和开发资金。代建方即受托方依靠完善的品牌管理、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专业管理、品牌输出服务,鉴于代建方的管理和品牌优势,不但能够吸引客户购房、促进销售,往往还能创造品牌溢价的效果,从而实现了1 1>2的效果。


双方通过《项目开发代建管理合作协议》约定,委托方拥有投资决策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知情权,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代建方负责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前期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营造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竣工交付管理。


(1)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2)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3)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4)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营改增前,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还曾关注,“代建方是否存在垫资行为”,如果存在垫资则不予认定为代建业务,个人认为这点是不对的,但是开发建设单位也要提前规避雷区。


营改增后,代建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开具发票时,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实践中,代建方开具的发票名称有“*鉴证咨询服务*委托管理费”、“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代建管理费”等,不一而足。不过,业主方采用一般计税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存在什么大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目前代建费用支出,能否计入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中加计扣除,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不一。


只有部分经济发达的地方允许扣除,以广州为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支付的有关项目管理费用,能证明直接属于该开发项目、贯穿于工程开发建设的全过程,且在财务核算时与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销售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销售费用分开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我的印象中,更多的地方对该问题认识比较模糊,需要一事一议;但也存在少数地方,对于代建管理费,犹如土地增值税禁区,一概不许计入开发间接费。


如果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则只能列支在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假定项目开发产品均适用土地增值税30%的税率,每付1万元管理费,将导致业主单位多缴纳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1 6%)*(1 20% 10%)*30%=3679元。


对于动辄上千万元的管理费用,如果不能计入,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因此,开发建设单位也要尽力争取。


同时,为了便于后期计入开发间接费,开发建设单位也要未雨绸缪。前文提到,受托方收取的委托管理费,除了工程管理还包括销售管理等其他服务,不是全部和工程相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即使主管税务机关允许代建工程管理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中加计扣除;但对于目前各项管理混合一起收费的费用,要全部计入土地增值税,绝无可能,建议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提前考虑,对于收取的管理费用类型分别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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