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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山西省政府征地补偿标准2018)


依法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和有偿使用方式。鼓励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公共服务项目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同时,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属于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的国有农场、国有牧场等,其涉及国有农用地需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及划拨方式处置的,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文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担保等。


水资源管理严守三条红线


《意见》提出,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监控。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综合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合理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短缺和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额标准,严格控制和合理利用地下水。严格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税。


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为


《意见》明确,我省将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特殊情形可以协议出让矿业权外,其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规范协议出让管理,严格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和范围。完善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合理划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完善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合理确定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为。逐步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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