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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6 36号第27条(财税2016第36号文件第27条)

问题1:长期待摊费用已摊销两年可以更改摊销年限并补提吗?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801长期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明确一些,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如何摊销以及摊销年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是考虑到业务可能性较多;《小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小企业业务相对简单,所以规定得非常明确。


无论企业是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长期待摊费用”如果需要更改摊销年限,都是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以下简称28号准则)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比如“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是后期发现“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存在误差,需要调整“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28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长期待摊费用以摊销两年后,可以更改摊销年限,但是不需要对已经摊销的进行调整(补提)。



问题2: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培训费只要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也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同时拥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其项目的职工发生的培训费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培训费,也属于集体福利费的组成部分,其培训费取得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比如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等水电工参加安全培训的培训费。



问题3:2021年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支付了部分款,对方发票没开,这种情况怎么入账和汇算?


解答:


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非特殊的费用支出,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底签署咨询合同,只是说明了合同的签署时间,并没有说明咨询业务是否已经实际展开,因为实务中存在服务已经提前开始而后补签合同的情形。


因此,对于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企业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建议在签署中合同中详细说明咨询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


1、如果在2021年底签署咨询合同时,咨询服务尚未正式开展的,支付的款项就是预付款,就不能税前扣除。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如果在2021年底签署咨询合同时,咨询服务已经正式开展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完成进度确认应计入2021年度的费用。


(1)根据咨询服务完成进度确认: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款项-xx咨询公司


(2)实际支付咨询服务费用(部分):


借:应付款项-xx咨询公司


贷:银行存款


说明:


确认的“应付款项-xx咨询公司”与实际支付的金额,可能存在不一致。


在2022年5月31日前实际收到咨询费发票的,2021年12月份确认的咨询费(管理费用)就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4:如果发现入错账了,是不是在之后用以前年度损益来进行调整?


解答:


如果发现入错账了,首先需要区分年度内的和跨年度的。


如果错账是年度内的而没有跨年度的,绝对是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账,因为该科目名称已经非常清楚告诉了你——它只调整“以前年度”,而且还是“损益调整”。如果错账不涉及到损益的,即便是跨年度的错账,也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账。


因此,对于错账是年度内的而没有跨年度的,或是跨年度的错账但不涉及到损益的,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调整:第一步,红字冲销原错账(金额与会计科目完全一致);第二步,再重新做一笔正确的账。在做前述调整账务时,需要在摘要中说明调整的原因。


那么,对于错账涉及到以前年度,而且是涉及到损益,如何调整呢?


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区分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错账的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而且《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也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因此,不管是否跨年度且涉及到损益的错账,在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因此,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形下,也只有“重要的前期差错”,而且还要“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问题5: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解答:


一个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税种的税金。


合伙企业,与一般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企业,在税务方面不同点仅仅在于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说明:前述规定仅限于所得税,并不包括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除开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各税种,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一样,都是以“合伙企业”本身为纳税义务人。比如,合伙企业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合伙企业根据情况也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没有收入,只有一点房土税和一笔管理费用,那么营业成本这栏需要填吗?


解答:


企业纳税申报,应该“据实申报”。


在企业确实没有发生“营业成本”的情况下,依然需要据实申报,直接填写0即可。



问题7:如果我参与征文比赛,得了奖金,个税是稿酬所得、还是偶然所得呢?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强调作品的“出版、发表”,否则不能适用。比如,某人擅长写作,业余时间为某公司创作撰写了与该公司产品相关的文学故事并印刷在产品外包装上面,取得的报酬就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计税,而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该人把这些文学故事投稿在报刊上发表,取得收入就可按“稿酬所得”计税。


因此,能否按照“稿酬所得”计税,重点在于作品是否“出版、发表”。


而“偶然所得”,重点在于“偶然”。无论征文的性质与目的是什么,作者参与征文写作,肯定跟购买彩票然后中奖显然是不一样的,因为征文写作是需要付出“脑力劳动”的。


如果征文并不能用于“出版、发表”,征文单位支付的奖金,我认为可以理解为《民法典》规定的“悬赏”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我认为征文并不能用于“出版、发表”的,征文作者获得的奖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问题8:请问公司没有对公账户,一直用法人个人账户收款,但是正常纳税,有什么风险吗,会被判定公私不分吗?


解答:


公司制企业拥有对公账户,是常识和常态,如果一个公司制企业没有对公账户则属于“另类”。


比如,中小学校规定学生都必须穿“校服”上学,如果某个学生不愿意穿校服,是不是显得很“另类”,老师是不是就首先会注意到这个学生呢?


现在税务局都使用了金税系统,金税系统就会把各类“另类”问题(异常问题)进行预警。


虽然,企业自认为是依法纳税的,但是人家税务人员和金税系统不清楚啊。现在税务局,除实名举报等特殊情况外,在确定稽查企业名单的时候,就是由金税系统自动选择稽查对象(系统选案)。因此,企业存在“另类”情况下就非常容易被稽查选中。


企业自认为已经依法纳税了,但是如何证明呢?老板的所有银行私人卡,就只是从事公司经营,自己没有一笔的私人交易记录?既然这张卡是用于公司交易,那么又怎么证明其他银行卡不是用于公司交易?既然老板的私人卡可以用于公司经营交易,那么老板家里人、公司业务员和财务人员的私人卡也有用于公司交易的情况吗?企业很难对前述问题做出证明。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是做什么事情,太“另类”的话,有时候并不一定好。



问题9:业主缴纳物业费送米和油的费用为什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


业主缴纳物业费送米和油,是物业管理公司常用的一种催缴费用手段。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别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物业管理公司送米和油却不是“无偿”的,因为必须要业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物业管理费才会赠送。因此,在不是“无偿”赠送的情况下,送出去的米和油其实是物业管理费收入的成本之一,会计核算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也是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的。


说明:物业公司需要注意发票的开具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将赠送的米和油与物业费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在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米油等价的折扣金额,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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