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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税地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相关税法条例梳理


01




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02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03




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以上三个相关条例中涉及的纳税地点都不相同,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地点也一直存有争议。




有观点表示合伙企业不属于2014年67号文规定范畴,不应该在被投资企业实际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他条例规定的纳税地点都可以。




也有观点认为,自然人个税就应该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根据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更具备法律效力。




究竟孰对孰错呢?




犀牛财税说


犀牛财税长期服务于私募基金,其中绝大部分基金都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务中,以上三个条例中所涉及的纳税地点我们在服务客户过程中都有涉及并最终完成税款缴纳。




税法没有对合伙企业的纳税地点进行明确规定,文中所提及的纳税地点目前都可以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实操中,务必要在纳税地取得相应所得的合法完税证明。






自然人个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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