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中国银行金坛支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在传统印象里,法官的职能似乎只是开庭审案,定纷止争。其实除了审理个案外,法官还会从大量同类别的个案中,敏锐地挖掘出其中共性的问题,然后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解决的办法,修复社会体系中的BUG,防患于未然。


今天这篇文章讲述的就是法官如何运用智慧,发现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并积极提出对策建议,堵住其中的漏洞。


金融纠纷一定程度上体现着金融宏观运行状况的晴与雨,也常从“显微”处发现金融微观运行是否规范。近年来,江苏全省商事审判法官从审判实践中发现问题剖析原因,积极提出对策建议,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市场、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提供了有益的法治指引。


应对在前 加强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风险防范


金融健康运行的标准是有效防控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市场资金融通、企业资金流转有着极为重要的功能。然而从审理情况看,存在一些银行和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化,甚至为追求高增长而放任风险。


2017年年初,金坛法院民二庭法官贾梦姣在审理当地某银行起诉的系列金融借款案件中,发现存在贷款人签名或印章不实的情况。担保人在庭审中以签名非本人签署,或印章为信贷人员、借款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些情况的多次出现引起了她的注意。


“我意识到信贷员放款的不规范可能已经不是个案的问题。带着这个疑问去审理,发现该银行确实存在放贷手续不规范等情形。包括对贷款人资信情况审查不够,未能按照规章制度对借款人资格、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给不符合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抵押担保。对贷款用途审查不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借款后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赌博、炒股或另行高息转贷以牟取利益。还有担保流于形式,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现象突出。”


统计发现,金坛法院2017年度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316件,涉案标的75220.97万元,其中受理该银行金融借款案件143件,涉案标的55518.07万元,这也从数据层面印证了贾梦姣法官的思考。


随后金坛法院向该银行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严格贷款审批手续、加强贷款后监督,以期规范该银行的放贷行为,保护地方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类似的贷款不规范现象不是个例,不仅在金坛当地,也不仅发生在该银行系统。从全省案件审理来看,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核至清收阶段的不规范行为,突出表现为前期资信审核不规范,贷后监管不规范。法官能从审理的系列案件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这是一种能力,也是金融审判法官的责任与担当。”省法院民二庭负责同志进而提出,“为什么有的银行纠纷少,有的银行纠纷多问题突出,关键还在于银行的风控能力差别很大。建议金融机构完善制度化设计,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和风控能力。 ”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银行卡盗刷类警情、民事纠纷均呈上升趋势。储户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同时会以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2015年以来,我们吴中法院受理银行卡盗刷引发的储户诉银行损害赔偿纠纷数量激增。”吴中法院民二庭法官丁文芳介绍,此类纠纷审理的重点、难点即案涉资金减少是否系“盗刷”所致,而案发时银行卡是否在持卡人处则是判断是否盗刷的关键环节。


“储户提起赔偿诉讼距盗刷发生往往存在一定时间差,案发时银行卡的状态,有赖于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大部分公安派出机构在接受该类报案时会要求持卡人当面出示银行卡片进行验证并将验卡过程计入笔录,但也有少部分机构仅将卡片信息以报案人自述的方式记入笔录,法院前往调查时,接警人员由于时间间隔亦难以明确当时是否查验银行卡片,这一情况给后续持卡人举证及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带来了困难。”丁文芳详细谈到。


针对此情况,吴中法院于2017年8月向苏州市公安局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于涉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报警,接警人员应要求报警人员当面出示被盗刷的银行卡,核对卡号、开户行等基本信息,并将验卡情况记入笔录,或可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证据予以固定。苏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该建议,及时复函,并就建议反映的问题与基层派出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做到防微杜渐风险控制在前。


“银行卡纠纷案件涉及到银行和消费者的金融安全,我们提出司法建议旨在加强社会联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避免纠纷。”丁文芳补充说,“为从源头上防范降低盗刷风险,法院还建议金融机构不断优化内部信息科技系统,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据了解,根据建议内容,吴中地区银行已采取相关措施,如ATM机上交易时向绑定的手机发送验证信息,磁条卡更换成芯片卡等方式防范盗刷发生。


服务改革 依法支持规范金融创新发展


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改革会带来新问题新挑战。全省法院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为金融改革创新建言献策,特别是针对一些金融新产品可能存在损害金融安全与公平隐患的,在司法建议中依法予以规制和引导。


2017年,无锡中院走访调研中发现,多家法院反映保理纠纷问题突出,即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否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法院仅凭借款人单方提供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难以认定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


了解相关情况后,无锡中院及时向无锡银监分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中,应制作应收账款债权确认通知书,在借款发放之前,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签字确认,以避免进入诉讼后当事人对基础交易关系的真实性产生争议,也杜绝当事人之间通过合谋虚构基础交易合同骗取保理借款的可能。建议借款人对转让给保理银行的应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此保理银行既可以向基础交易关系的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又可以同时向借款人主张对应收账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无锡银监分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回函表示将向全市银行及时转发《司法建议书》,督促银行严格业务流程管理,强化信用风险管控;引导银行积极运用登记系统,提高债权转让安全性和透明度。


“司法建议的着眼点在完善金融交易模式。保理借款是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因其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在出货及货款回收期间的资金需求,盘活了应收账款的金融价值而很受欢迎。因此对于保理借款的效力司法是支持的。发出司法建议重在提醒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引导和保障金融创新行为。”该条建议的发出者,无锡中院金融庭陈迪金法官采访中谈到。


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工具受到消费者的普遍青睐。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专业术语理解力不足等原因,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这就要求既要制定合理保险条款,又要严格规范销售行为,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江苏高院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纠纷审理中发现,有的保险合同将新车购置价作为确定非新车保险金额的依据,并约定保险赔偿责任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引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赔偿责任限额的争议。还有保险公司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未尽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为此,省高院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以实际价值为限确定保险金额,从源头上避免相关纠纷。


“此外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作提示,避免相应条款不生效力的法律风险。司法建议发出后,受到省保监局的高度重视,江苏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对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和责任免除说明义务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省法院民二庭法官李荐介绍说。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的现象增多,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改变车辆用途增加车辆风险为由拒绝赔偿,而投保人又以对相关免赔条款不知情为由抗辩,引发矛盾纠纷。为此,南京江宁法院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应当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后该协会回函表示,已将该建议转送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研究。


“网约车和老百姓的生活出行息息相关,作为一种新业态正蓬勃发展着。2016年,我们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过程中提出该条司法建议。当时网约车还存在很多制度空白,特别是面对网约车行业的爆发式增长、市场急剧的变化,保险行业的应对非常不及时。合议庭的法官们想通过司法建议的推动来完善相关制度。”南京江宁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云峰回忆说。而他感到此后车保行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他本人在电话投保车险时,客服代表着重提醒以家庭自用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活动保险公司会免赔,“这是以前没有过的。我也从中体会到了一个法官一条小建议对老百姓生活起到的点滴作用,感觉很开心。”王云峰采访中谈到。


引领规则 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现代市场经济是倡导法治的市场经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从而逐步建立公平合理、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经营环境。”省法院民二庭负责同志谈到,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估制度、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信用监管制度,确立“有信则立、无信则亡”的市场价值导向是全省优秀商事审判司法建议的着力点。


无锡中院在审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商贸公司向某美容制品有限公司按每店3000-5000元的标准收取进入超市的“客情费”,并明确该“客情费”系公关费,是为了将产品进入超市销售而非法给予超市负责人以及店长等人的礼品、吃喝等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扰乱和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双方关于“客情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最终判决驳回某商贸公司要求某美容制品公司支付“客情费”的主张。


“随后,我们向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就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深入地检查和梳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超市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该局及时与我院取得联系,并专门派人来无锡调取案件材料了解相关事实,经过对案涉公司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最终认定案涉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且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回顾案件及司法建议发出过程,该案承办法官朱光烁认为,对市场主体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绝不让诉讼成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是法官办案时的价值导向。由个案到社会层面,司法建议的发出对增强市场主体的依法经营意识,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规范秩序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主体向着广袤的农村延伸。苏州昆山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辖区某村委会在作出提供对外担保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定时,违反相关规定,未先经村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即作出决策,村委会的印鉴管理存在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我们向该村委会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加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完善村委会印鉴的保管、使用制度。后来该村委会复函表示已经按照建议书要求进行整改,村里做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定之前均召开村民代表听证会,并建立印鉴专人保管制度。”


承办法官陆莺超谈到,苏南农村的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进入法院的涉农案件中不少是经济类案件。然而审理中发现,农村农民的法治观点、民主法治意识比较淡泊,包括基层农村的管理者。提出这样的建议也是出于农村普法和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层面的考虑。


关注效率 解决送达难助力金融行业高效解纷


金融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金融行业高效解纷需求非常迫切,这一矛盾决定了金融商事案件审理尤其要关注效率。


省法院民二庭综合组法官助理翟如意介绍,金融纠纷案件中,因被告“跑路”、躲避债务恶意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等原因,送达难问题尤其突出。部分案件因多次送达未果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诉讼周期拉长,也严重影响了金融债权清收。为此,苏州、扬州、南通等多地法院均积极向金融机构主管单位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苏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俞水娟在审理涉及银行债权人的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因作为被告的借款人、用卡人、保证人出现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导致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送达困难,从而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据测算,这类最终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平均比正常案件诉讼周期要多出5个月时间。而此类案件数约占中院金融类案件的20%左右,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