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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茅台酒商标侵权的定义(销售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证据排除)


贵州茅台第10147169号商标中的“飞天”图侵权案 侵权


2013年7月31日,飞天不老酒公司成商标立,2015年1月从四川天之骄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6945注册商标939号“飛天不老”图文商标的授权,2017年7月又从山东菏泽花乡酒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651关于473号“飞天不老FEITIANBULAO”商标的授权。


此次被告涉案的“飛天不老的酒”酒盒左侧是一个单手托酒杯的仙女图案,旁边印有“飛天不老酒”的字样和钤印“飛天不老”。庭定义审中经比对,其侍女形象、人物朝向和贵州关于茅台的第10147169商标号飞销售天图商标基本一致。此外,第6945939号“飛天不商品老”图文商标已于2015年被宣告无排除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飞天不老茅台酒酒公司、全顺酒业停止侵害罪中“飞天茅台”商标,同时赔偿贵州茅注册商标台经济损失90万元。


两被告罪中不服一审判决,遂发起上诉。飞天不老酒公假冒定义司和全顺酒业二审辩称,其所生产的商品上除飞天图案外,还有“飛天不老酒”和钤印“飛天不老”,足以使公众销售与“飞天茅台”进行区分。但法院认为,这要求公众在购物时需要对相关商排除标进行商品细致观察和用心记忆的,“这显然是一个不合理的负担”,也不利于商标功能的实现。


2019年3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贵州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上诉理由不能成证据立茅台酒。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应证据假冒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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