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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产生债务谁负责(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民法典中子公司和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债务


民法典规定,子女公司谁和分公司都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但如果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公司承担余下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的人民事责任承分公司担】法人以其全部财债务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


第七十四条负责人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产生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承担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责任公司法》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法律责任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承担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不负责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分立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吗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债务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吗定:分公司经营范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产生子公司是属于法人,所以可以独立承债务。而分公司可以谁自己财产独立承担债务,但财产不足分公司时,余下的债务由公负责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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