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拉珍选”商品 本第文图均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供图
庭审现场
“宝拉之选”商标
同时,《商标法》25类第商标三十二条优品规定,好喝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商标注册优品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好喝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第,而抢注商标的,可认25类为系不珍正当抢注。
浦东商标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32类来认定注册人是否构成不正当抢注:
① 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如前所述,宝拉珍选公司对“PAULA’S CHOICE”“宝拉珍选”商标不仅使用在先,并且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类似的精32类华液、洁面乳、99眼霜等商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99。
珍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