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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网江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公示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均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对象。2021年度报告对象是202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网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法律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或在公示中隐瞒、公示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由辽宁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江苏并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信用成犯罪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国家场监管部门将依照规定,对市场主体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并信用将抽查结果向社信息会公企业布。

系统

特此公告。


泰州市姜堰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江苏

2022辽宁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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