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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地税(佛山市地税局地址)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景瑾瑾


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地税》)发布,按照《公告》,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地址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据了解,在此之前,佛山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佛山市税务局在《公告》解读中表示,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佛山市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地址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告》。


按照《公告》,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佛山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地税局2月10日起执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附件《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的“销售不动产”行业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佛山市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佛山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款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来源 | 羊地税城晚报羊城派


责地税局编 | 朱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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