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连着地上建筑物建造的地下可售产权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不保留成本?
如果产权车位要分摊地价及所有建筑开发成本,车位收入远远小于其成本,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答复机构:浙江12366
答复时间:2022-03-14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企业配套设施”,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能否分不同情况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股份制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有限,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产能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持有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2、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分红
咨询对象:四川省
留言时间:2022-03-10
问题内容: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收益股息分红,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买吗:2房产02能否2-03-11
答复内容: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持有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合伙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买吗管税务机关咨询。
3、纳税企业无偿提供给事业单位的房产税和土产能地使用税问题
咨询对象:浙江省
留言时间:2022-03-11
问题内容:纳税企业无偿提供给事业单位的房产,租赁合同免税期间,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复机构:浙江12366
答复时间:2022-03-15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有限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股份制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规定: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合伙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企业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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