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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课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当然,此处稍有夸张,但有件事却不夸张。昨天的经验的确一夜之间就会变成泡沫。


就像笔者正在制作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账务处理的系统课件。刚刚才录得一节,隔天早晨就看到了这个东西——《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这是要一夜回到解放前啊,回想下课件内容,小松口气,我的习惯性跑题使得之前的系列课件大部分内容都放在了税务判断上,原来觉着主题有些散现下反成了好事,与账务处理相关的内容少了,内容也还能看。先贤老子说过“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但接下来的计划得重新开始啊,有了新东西总不能旧玩意继续下去吧!怎么破?先给自己来锅心灵鸡汤,洗把脸,开看文件呗。


虽然是征收意见稿,但此稿最后一句: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这意见征求得有点过场啊。原想就着这个稿做个课件得了,但看文的过程中打消了这个念头。此文件中有些问题的处理让人费解,值得思量。回想下,反正是要追调的今年12月底把正式稿出出来都不算晚(虽然,我恨追溯调整法)还是别这么早下嘴,同时借着看文把自己的一些想法写出来,希望能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和讨论。


问题一关于“销项税额”专栏的核算内容。


文件中是如此规定的: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疑问,境外购入为什么计处“销项税额”专栏?


再找到关于这一部分业务处理的具体规定: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这样看着有点乱,分录化后是这样滴。


一、境外购入时: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


老实说分录化后风中凌乱程度从10级到了9级,结论是,还是乱。



这里笔者试着用自己的理解来解释下此的思路。


首先,有几个概念要清楚。第一个是关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这个科目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的一个科目,笔者觉得这个科目的核算内容简直就是冰火两重天啊。


此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中:核算已取得但尚未认证部分其实是之前实务中一直有的问题,实务中针对此问题已有企业自行增加增值税专栏,或者放到了“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扩大了“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在旧体系中的核算范围。


但,核算未取得发票的这部分则是此次新增的内容。老实说,这一部分也正是笔者觉得别扭的地方。一则,未取得专用发票就放到待认证项下,与实务中的工作习惯不合,拿不拿得到合规专用发票都没定就待认证了?二则,与原来会计暂估入账的规定不符,原来暂估入账通常做法是先不考虑增值税,价值都不确定是靠半蒙的,还蒙啥增值税的金额啊?


但正是这新加的第二部分核算内容可以解释为什么借方会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专栏。作为购买方,当你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入应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对方在境内未设机构时,做为购买方有扣缴义务,此时满足了此科目核算的第二项也即新增的内容:“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写到这要再理解第二个概念,营改增后购外购入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时与原来进口货物时税款扣缴方式的变化。原来是海关代征,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使用的抵扣凭证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试点行业的应税行为,是直接交到税务机关,取得的抵扣凭证是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说了这么多,还是很乱啊···看完下面两个案例你就会瞬间明悟了~



这样,咱们带入数据,案例1:


第一步、境外购入时一项服务含税价106,税款6元:


借:无形资产 1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此时点未完税及取得扣税凭证)


贷:应付账款等 100(这部分是交给境外供应商的钱)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是要交给税局开票票的钱)


写到这是否凌乱程度降到了5?如果没有代扣的问题,给供应商106,他去交6块;没机构购入方代扣,6块要给税款单独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啥凌乱多留下了5?感觉这里挂个正常的往来科目啥的不好吗,为啥要放到销项里啊。


第二步、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6


贷:银行存款 6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


再来一个案例2,解释下最后一笔分录的那个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境外购入时一项不动产含税价106,税款6元: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1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此时点未完税及取得扣税凭证)


贷:应付账款等 100(这部分是交给境外供应商的钱)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是要交给税局开票票的钱)


第二步、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6


贷:银行存款 6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3.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40%=2.4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


至此,笔者对此项业务的理解表达完毕,各位觉得靠谱吗?也正是基于此,觉得现在拿这个意见稿做课件时机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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