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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变更法人的流程(徐州营业执照变更地址手续)


男孩游泳课摔伤 游泳馆承诺全陪


小军今年11岁,去年暑假,他的父母在徐州市区某游泳馆,为变更他报了“一对二营业执照”游泳培训班,专门学习游泳,当时支付的课程费徐州用为3000元。


随后的流程一次游泳课上,小军在做练习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将下巴磕破。小军随后被送到医院急救,治疗期间,小军父母共花费医疗费3200余元。休养期间,小军因后续治疗,其父母又花费了1200余元。


事发后流程,小军父母找到游泳馆协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游泳馆法定代表人郑某一口答应担责,同意赔变更偿小军及家人各项损失及额外赔偿共计1万元,不过,郑某也提出了一个条件,协议履行时间定在3个月以后。为了让小军父母放心,郑某还特地出具其签名并加盖游泳馆财务专用章的人的便条,写明赔偿地址原因、数额和支付时间。


3个月发现游泳馆换法人 赔偿协议也不认账了


3个月很快过去,小军父母带着协议找到游泳馆,没想到工作人员的答复,让夫妻俩当时就愣住了——游泳馆新的法定代表人满某对赔偿协议一概不认,称小军父母只能找郑某要钱。


接下来,小军父母陷入了扯皮,郑某和游泳馆互相推诿,最后两方干脆都不理会了。无奈之下,小军父母只得将某游泳馆起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10000元。


庭审时,某游泳馆法定代表人满某坚持认为前任的承诺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泉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场所作为营利性质的公共场所,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消除经营场所及附随场所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提示、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至王某某在课上做练习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游泳馆应当对小军的损失承担赔偿手续责任。此外,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营业执照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的法定地址代表人变更等形式变更或股东内部变动,公司主体不变法人,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


事故发生后,法定代表人郑某与小军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游泳馆具有法手续律效力,游泳馆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赔付责任。最终,泉山法院支持了小军的诉讼请求,判决某游泳馆赔偿小军损失10000元。‍


安全保障是基本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人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法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重于泰山,希望游泳馆经营者具有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避免意外的发生徐州。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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