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拆迁办公司是什么性质的(拆迁办属于哪个部门)


依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征收部门,才有权实施相应征收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公司经常见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的影子,甚至直接由他们实施征收拆迁。那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有权直接实施征收吗?实际责任主体到底是什么是谁?



经典案例

张先生系平顶山市某城中村居民,属于在该性质村有一处房屋并一直哪个居住在内。2021年5月,张先生所在街道的街道办联合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发布通知,并以建设项目需要为由,要求张先生搬离涉案房屋。


其后,哪个张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张先生对于征收单位的强制拆除行为十分不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初期,街性质道办一力主张涉案拆除项目是由居委会组织实施村民自治行为,并否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



案件焦点

根据以质的上案情介绍,本案的实际焦点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本案中拆迁项目的性质;二是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谁。


首先,关于涉案拆迁项目的性质。律师在接触该案之初便认为,这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征收项目,绝非村民自治行为。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社区从未召开相应的村民代表大会,就是否要进行旧村改造征收村民意见。


第二,根据当事人已经获得信息公开答复可知,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原为集体土地,但早在2020年就已经作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而依照《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从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唯一方式便是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征收行为。


以上事拆迁实表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这一行政行为目的是实现从集体土地到国有土地的转变,其本质是征收行为。


其次,关于涉案强制拆行为的责任主质的体。如上所述,涉案拆迁项目公司的实质应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征收行为。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只有行政机关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照拆迁法定程序对特定房屋直接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办公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从事实上来说,在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当天,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人员包括城管等多部门人员,而社区居委会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可能有如此强的号召办力。故在综合各种条件的情况下,律师在诉讼过程是什么中坚持认为街道办才是本案适格被告。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拆迁项目系由街道办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同时,因街道办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中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本案中,在明律部门师想属于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拆迁主体到底是居委会还是办公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被拆迁人维权途径以及赔偿方式、标准等存在重大影响。


若真的只是居委会组织实施的村民自治拆迁行为,被拆迁人与居委会之间的纠纷很大概率上会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而只有是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征收行为,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