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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全资子公司税收政策(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投资是否纳税)



实务中子,个人以房产出资创办公司,就面临房屋母公司所有权转移的问题,那么对于产权转移,产权承受方是否都需要缴纳契税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以自有房产出资创办公司,选择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免征契税!



一、个人以自有房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全资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其实早在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142号)税收政策中就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是否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子〔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但是此政策目前已被废止,我们都知道,政策被废止,往往是因为政策主要内容与公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废止或代替。


我们顺腾摸瓜,找到了财税(2015 )37号中也有类似规定,但目前也已经被废止,我们最后找到了现行有效的财税〔2018〕17号,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是否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个人以自有房产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纳税企业,免征子公司契投资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纳税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资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对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综上,我们明白了,个人以自子公司有房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个体工商户、合伙公司投资企业免征契税。


可能有人母公司就问了?为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公司(非一人有限公司),是不是也可以免征契税吗?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我们都知道,契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是以产权是否发生实质性转移为依据的,而一人有限公司是指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公司形式。


个人以自有房产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房产相当于从左口袋到右口袋,依然属于该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产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故政策规定免征契税。个人以自有房产出资设立非一人有限公司,产权不是从一个人的左口袋到右口袋,而是相当于进入全资了其他人的口袋,产权在实质上发生了转移,故不能免交契税。


这么一讲,大家税收政策是不是明白了呢?每日精进,必有收获,时光不语,静待花开,我们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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