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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3类商标设计(北京公司)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北京由:

一、申请商商标设计标“金品旺”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该商标使用在第43类指定服务项上,提升了该商标的艺术美感和品牌价值,同时传递出企业的标识文化和服务内涵。创意性设计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综合考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随着品牌重要性的日益提高,品牌命名的重要性也随之不断提升,引导了人们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类的注重与认可,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金品旺”北京品牌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目的是用于宣传经营的自主品牌,自“金品旺”品牌成立以来,该标志取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无疑凸显和加强了“金品旺”标志的显著性。


经过申请人公司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金品旺”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金品旺”标志就能马上联想到申请人相关的商品和服务。最重要的是,申请商标代表了良好的商品信誉。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经过不懈的努力和不断进取的营销,才有了今天的品牌效应和企业业绩。如果申请商标不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将面临换标的巨大压力,意味着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重新打造新的品牌,造成了市场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时间成本的极大损耗。不仅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对申请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一旦知名品牌退出市场,必将使消费者开始怀疑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营销网络、管理体制等是否存在问题,最终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赖力。这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市场遭遇,也损43类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公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43类


案例启示:

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最郁闷的一件事就是遇到近似商标了。明明想好的商标名字或者设计好的图形,到了申请注册商标时,却收到了驳回,真是遗憾。因此,在注册商标之前,应该首先参考以下12种情况,来尽量躲避近似商标。


一、文字商标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


6、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公司近似。


7、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8、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


二、图形商标近似


10、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商标设计


11、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


三、组合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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