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等11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眭留川有期徒刑十四年,丹阳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红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日资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束建华、徐企业招聘西林等九人被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六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统资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统资束建华、徐庆、刘建荣、窦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徐西林、潘忠明、蒋海仙、孙丽芳、张梅仙为获取非法利益,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联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眭留川、张红玉系主犯。被告人束建华简介、徐庆、李建荣、窦立新、徐西林、潘忠明、蒋海仙、孙丽芳、张梅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蒋日资海仙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丹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旁听了庭审。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已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及相关账户资金、房产、机动车等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张红玉执行机关,并继续联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张红玉和司法解释规定,退赔集资参企业招聘与人损失优先于被没收财产刑执行。
编 辑:仲 新
校 对:简介常文金
审 核:孙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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