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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吊销未注销是什么意思(营业执照显示吊销未注销是什么意思)


本案例中,法院认为:(1)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由股东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注销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推荐。




一、裁判观点是什么意思:


1、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由股东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显示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基本事实:


利乐公司与易通公司系东旅公司股东,各持有东旅公司50%股权。20显示17年,吴一尘与东旅公司间因委托移民事宜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即(2017)沪0101民初6970号案件(以下吊销简称2017-6970案),法院判决确认吴一尘与东旅公司签订的《澳洲雇主担保技术移民服务委托合同》营业执照于2016年12月27日解除,东旅公司应向吴一尘退还服务费人民币891,180元、澳元20,645元,并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和诉讼费人民币6,871元。判决生效后,东旅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吴一尘于2017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后出具执行裁定书,载明因未发现东旅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吴一尘于判决项下的债权未得到任何清偿工商。


2020年,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旅公司作出吊工商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是什么条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公司股东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利乐公司与易通公司作为东旅公司的股东,至今未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未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利乐公司与易通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吴一尘诉至法院。


上未原告吴一尘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利乐公司、易通公司对(2017)沪0101 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吴一尘债权,包括①服务费人民币891,180元、澳元20,645元、②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人民币6,871元、③自2017年注销12月26日起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意思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营业执照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吊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


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四、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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