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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凡在吉林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凡在吉林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残疾人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


符合减征政策的残疾人包括:持有各级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纳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怎么人证》的残疾人和各级退个人所得税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申报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残疾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孤老人员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怎么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烈属指烈士遗个人所得税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纳税,为未满18周岁申报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同时废止。


图片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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