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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

一、6项“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中“子女教育”的条款: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老人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操作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子女教育扣除方法的操作,执行如下:


(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子女教育的扣除及办理: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个税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三)、信息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扣缴方式,纳税人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1、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选择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1)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老人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二、“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中“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款: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操作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扣除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继续教育扣除方法的操作,执行如下:


(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专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二)、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三)、信息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扣缴方式,纳税人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1、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选择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1)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个税《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大病医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款: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操作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赡养老人扣除方法的操作,执行如下:


(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大病医疗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二)、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了解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三)、信息报送方式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四、“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中“住房贷款利息”的条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操作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法的操作,执行如下:


(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住6项房贷款利息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二)、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三)、信息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扣缴方式,纳税人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1、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政策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选择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1)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专项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五、“住房租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中“住房租金”了解的条款: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赡养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操作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赡养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住房租金扣除方法的操作,执行如下:


(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住房租金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二)、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三)、信息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扣缴方式,纳税人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1、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选择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1)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附加,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六、“赡养老人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中“赡养老人”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政策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操作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赡养老人扣除方法的操作,执行如下:


(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赡养老人的扣除及办理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二)、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三)、信息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扣缴方式,纳税人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1、纳税人选择扣除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附加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选择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1)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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