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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税率)

一、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政策依据2: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优惠政策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个人产、经税收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优惠政策业核定税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核定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1:财税[2000]91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的务个人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独资企业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注:目前执行“核定征收”政策的税收园区,对于“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均按10%进行核定


政策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指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个人税率独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项下“个体工商户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相关要求,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收入 X 10%


全年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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