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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计提的这八大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啦,这八大项费用的计提不得税前扣除!这里小编给大家梳理了八个常见的费用相关的问题,一起来学习吧。

◆问题一

企业的文物、艺术品等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二

我企业2021年12月因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欠款时间较长,请问计提的50万元坏账准备金,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不可以。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问题三

2021年12月份计提了80万元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实际发放,80万元工资薪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不可以。在汇算清缴之前没有实际发放的80万元工资薪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题四

2021年度计提的费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不可以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题五

企业2021年账务处理上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但没有实际发生,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6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600000

计提职工福利费实际没有发生,不可以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六

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8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800000

由此,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费支出8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问题七

2021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3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工会经费 3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300000

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实际已经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问题八

2021年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职工教育经费 4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400000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根据《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第二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经认定的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动漫企业、航空企业以及核力发电企业发生的相关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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