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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9月9日)

问题1:企业的车辆保险费,进项税额能否扣除?

解答:

企业的车辆保险费属于财产保险,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由车辆的用途决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如果车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车辆保险费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


问题2:个税中,在取得稿酬的当月发生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捐赠是在月度扣除还是年度扣除?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取得稿酬所得发生的公益捐赠,在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


问题3:装修费用入固定资产成本还是长期待摊费用?

解答:

装修费用,作为房屋使用发生的一种成本,在会计核算上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长期待摊费用,是要分情况的。

一、毛坯房发生的装修费要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无论是自建的房屋,还是外购的商品房,对于新房(毛坯房)发生装修费用应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费,视情况费用化或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的,通常是减少替换部分的原值和折旧,新增后续支出为固定资产原值。

三、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通常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对于企业租赁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通常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按预计租赁期限或预计使用期限孰短进行摊销。


问题4:物业补贴要扣税吗?

解答:

如果是任职(雇佣)单位给予个人的物业补贴,需要并入工资中,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任职(雇佣)单位需要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全员全额申报。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问题5:为买房在两地同时交个税合法吗?有什么风险?

解答:

如果是在两地真实的取得收入,当然应依法在两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其中一地并没有取得真实的收入,只是为了购买房屋而进行虚假申报纳税的,会导致年终汇算收入虚高,然后还要补缴很多税金。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现在并不是平时每月缴纳就完事了。对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年终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属于必须进行综合所得汇算的。


问题6:支付了1万的临促费,扣缴1600,汇算清缴时税局给退1600吗?

解答:

如果你是支付方,扣缴个人所得税是你的义务,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则不是你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汇算与申请退税是个人(纳税人)的权利,即便是可以申请退税,退税的钱款也是属于纳税人,而不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你(或单位)。


问题7:2020年12预付的一笔律师费错放在管理费用至今未取得发票,且已做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根据描述,2020年12月支付律师费用属于真实的支出,只是暂时没有取得发票而已,目前的状况是已经税前扣除。

您现在需要做的事情,是抓紧时间把发票催收回来,然后再把发票附在2020年做支出的会计凭证后面就可以了。

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费用支出是真实的,暂时没有取得发票的,可以补充取得,依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也就不需要做调账的会计分录。

1、汇算清缴结束前(费用支出的次年5月31日前)取得;

2、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也还有60日的补充取得发票的期限。在税务局还未发现前,企业自行补充取得,等到税务局发现时当然也就不存在问题了。


问题8:请问景区大活动搭建的临时舞台费用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根据提问推测,您们应该属于景区,属于旅游服务性质的公司。

作为景区公司,在景区搞活动,搭建临时舞台等,都是为了取得旅游服务收入,因此搭建临时舞台发生的费用支出,实际上就是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因此可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有进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问题9:代理服务费和标书费应该计入到哪个会计科目呢?

1、招标公司给我们开了一张发票。服务名称分别为“代理服务费”和“标书费”,请问这两项应该计入到管理费用中的哪个明细科目呢?

2、我在网上搜了一下,有以下几种说法:有说计入“管理费用——服务费”;有说计入“管理费用——代理费”;有说计入“管理费用——投标费用”;也有说代理服务费计入“管理费用——代理费”,标书费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我已经彻底懵了,是这些科目都可以呢,还是有规定的科目呢?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因此,对于您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就变得简单了:

一、投标成功的

1、预计合同履约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借:合同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

说明:如果没有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可以把“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换成“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2、预计合同履约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

二、投标失败的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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