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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净资产折股个税缴纳(股改流程)

浅谈IPO股改涉及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问题


整理人:L


一、相关法规: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关法规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截至目前,最新的法规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10月颁布的80号文件《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解读:只有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8年5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读:该文强调只有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0年5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该文强调股票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3年5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读:个人取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的前提下,才能对于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015年10月颁布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解读: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递延5年分期缴纳。


(六)《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年10月颁布的《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解读:强调属于非上市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全国范围内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递延5年分期缴纳。


三、IPO处理建议


1、从上面政策可知股改涉及自然人股东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一定要按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向税局申请分5年分期缴纳个税


计算公式: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税金额=股本的增加额(不含股份公司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持股比例*税率20%


公司股改时涉及自然人股东的建议公司及时向税务局申请分5年分期缴纳个税,或获取税务局免交或者缓交证明。涉及的其他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也应当缴纳个税,但是代扣代缴义务在合伙企业方,建议公司提醒其代扣代缴即可。


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



2、若发行人股改时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只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不会形成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自然人股东暂未产生纳税义务。即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不会形成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只是科目之间的变化,但情况最后咨询当地税局的政策。


3、如发行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建议获取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追缴发行人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或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与发行人无关。如发行人因未及时履行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处罚,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四、案例分析


(一)宁德时代(300750)2018年4月过会


反馈意见 13: 请说明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 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 程中, 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 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律师回复: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 实际控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2015年12月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共 4 名发起人, 分别为瑞庭投资、黄世霖、宁波联创、李平。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为曾毓群和李平, 其中曾毓群通过瑞庭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瑞庭投资为有限公司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平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解读:宁德时代股改时股本由20,000万增加为40,000万元,李平应缴税额为所占股本10%的增加额乘以20%的税率,即应缴个人所得税额=(40,000-20,000)*10%*20%=400万元。


(二)值得买(300785)2019年6月过会


反馈意见: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受让、转增股本、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所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针对股改的回复:


(2)历次转增股本、整体变更所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况


2015 年 10 月,知德脉有限以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基数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将经审计净资产中 4,000.00 万元折合为 4,000 万股作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由知德脉有限各股东按照其在变更前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剩余部分净资产转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隋国栋已向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税务所申请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并取得了经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税务所备案后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及《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等税收法规的规定。本次转增股本、整体变更所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知德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税务局申请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帝尔激光(300776)2019年4月过会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0 :请发行人说明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历次利润分配时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回复: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未产生纳税义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注册资本为 1,538.50 万元。2015 年 9 月 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出资,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中 1,538.50 万元计入股本,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公司股本总额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只是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了资本公积,仅是公司净资产在不同会计科目间的变动,并未形成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因此,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暂未产生纳税义务。


解读:股改时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只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不会形成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自然人股东暂未产生纳税义务。


2、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就股改时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自然人股东已依法纳税


(1)2017 年 6 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的纳税情况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以资本公积 21,560,500.00元(全部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后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中:非自然人股东转增 2,168,832.90 元、自然人股东转增 19,391,667.10 元。在此次资本公司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已依法、足额地缴纳了对应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2)2017 年 9 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的纳税情况


2017年9月发行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11,443,650元转增股本,其中:非自然人股东转增10,292,500元,自然人股东转增1,151,150元。本次转增股本使用资本公积金 11,443,650 元,其中:10,900,064.08 元为发行人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43,585.92元为发行人股改时净资产折股产生的资本公积,自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相应享有部分(488,905.04 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已依法、足额地缴纳了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解读:股改后,发行人发生资本公积(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除外)转增股本的情况,此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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