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代理公司从境外进口一台设备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有我公司和代理公司两个单位名称,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双抬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一直以来都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如果将来能够享受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请问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否参与留抵退税计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 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因此,你公司如果将来符合留抵退税的相关规定,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参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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