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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厅营改增后文件(浙建建发(2019)92号文件)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1日




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是我省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省关于法治浙江建设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起点上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目标,以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法治化和数字化改革为动力,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现代法治政府,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整体智治,以系统思维推进职能重塑,以数字化改革牵引集成突破;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性、引领性。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现代法治政府建设体系进一步健全,法治浙江建设规划明确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全面完成,机构职权管理、制度供给、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服务、行政监督等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基本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中实现法治政府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建成法治中国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打造现代整体智治政府




  (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整合行政机关职能,优化职责界定和业务协同,理顺上下级之间“一对多”和“多对一”机构职责关系,推进机构职责法定化、职能配置精准化、业务协同一体化、数字智控高效化、资源调配动态化,系统增强政府执行力。强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实施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推动政府部门聚焦主责主业、突出重点关键,严格履职尽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绝不干预。创新行政方式,加强政府绩效管理。




  (五)深化“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县域整体智治改革。进一步厘清县乡工作界面,加强县乡工作协同,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治理机制。梳理编制监管执法、应急管理、纠纷化解、平安建设等基层治理“一件事”,建立健全集成联办机制。鼓励各县(市、区)整合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综合指挥中心等资源,探索打造多功能一体的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加快推动“152”数字化改革体系与“141”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贯通。迭代升级“基层治理四平台”线下模块和线上系统,完善党建统领的“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深化全科网格建设,实现各类矛盾纠纷90%以上化解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健全派驻乡镇(街道)人员管理制度,推行县乡双向考评,探索乡镇(街道)干部多维考评办法,提升乡镇(街道)统筹管理能力。




  (六)健全清单化履职机制。建立健全权力事项编码制度,升级权力事项清单网上运行系统,完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标准化建设。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编制并公布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办理、“一网通办”,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集中的高频事项探索实施智能备案。




  (七)以数字化改革牵引法治政府建设。坚持智治驱动,一体推进数字浙江、数字政府、数字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先行优势,率先形成与数字变革时代相适应的政府治理方式。深入谋划多跨场景应用,加强法治领域数据获取、数据共享、系统集成,打造“数字法治驾驶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谋划、决策、执行、督察、反馈等闭环运行,以数字赋能治理方式优化、治理体制完善、治理能力提升,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科学化、精准化、协同化、高效化。




  三、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建设营商环境最优省份




  (八)探索以承诺制为核心的极简审批。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行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全流程办理。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规范村(社区)出具证明意见和盖章事项的减负要求,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建立承诺失信公示和约束机制。深入实施营商环境“10 N”便利化行动。推动政府管理进一步转向宽进严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九)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普遍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调整制度,探索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效能评估。组织开展破除隐性壁垒试点,并向全省推广,力争到2025年取得明显进展,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及时查处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优化事前合规、事中审查、事后执法全链条监管,规范平台企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行为,形成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监管体系和平台经济生态圈。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便利度和有效度。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智慧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试点,优化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的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在涉企政策制定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各级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严格执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不断巩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十)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优化产品供给,严格监管责任,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全业务、全时空、全链条法律服务。深入实施“扬帆行动”,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到2025年,律师万人比不低于5.2。加快推进公证行业体制改革和机制优化,放宽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限制,有效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全力打造一批技术一流、人才一流,质量领先、管理领先的“双一流双领先”司法鉴定机构。加快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全面提升仲裁专业化、区域化、国际化发展水平。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促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下沉乡村,更好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服务乡村振兴。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深化“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创新。




  (十一)以法治保障高质量建成“掌上办事之省”“掌上办公之省”“掌上治理之省”。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加快完善全省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加强与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数据共享,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速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迭代升级智能搜索、智能问答、智能推荐等功能,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整合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促进行政服务中心效能提升、组织变革,健全全省统一、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迭代升级“浙里办”,实现各类场景化民生应用一端集成、网购式办事。提升长三角“一网通办”政务服务能力,完善跨省协同机制,打造国家“跨省通办”标杆。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四、探索自主性先行性立法的高效路径,推进良法善治




  (十二)健全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规章草案依程序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不搞“大而全”“小而全”。汇聚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志愿者的力量和智慧,健全企业、公众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收集、整理、分析、采纳、反馈机制。加强立法协商,推进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建立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迭代升级地方立法综合应用系统,推进立法工作全流程网络化智能化。健全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衔接机制,强化立法顶层设计,增强立法工作前瞻性,为改革留足空间,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21年年底前,完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改革举措涉及调整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文的梳理工作,形成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的清单,积极争取国家授权。加强对设区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鼓励地方特色性立法。推进规章层级监督,强化备案审查职能,确保规章与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协调一致。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清理机制,加强立法后评估,推行重要法规规章实施报告制度。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




  (十三)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目标任务,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完善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配合机制,健全省域治理急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安全风险防控、加强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难题,研究制定有关区域协调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新经济新业态培育规范、科技创新、未来社区建设、公共数据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美丽乡村建设、海洋环境保护、平安建设、突发事件应对、个人信息保护、审计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十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关,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制度,细化统一审核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建立健全专家协审制度。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实行配套规范性文件与法规规章草案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并在规定时限内开始实施。禁止将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到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纠错率低于3%。




  五、加快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持续提升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五)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认真执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进一步明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完善目录公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各地、各部门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事项外,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应当一并予以载明。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做好公平竞争审查。




  (十六)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执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依法依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建立司法行政部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并发表意见的机制。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代表等列席有关决策会议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注重征求管理服务对象意见。认真落实《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环保邻避类重大项目、民生类政策等事项社会风险评估率达到100%。在乡镇(街道)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合同等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全流程记录和归档留痕。




  (十七)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目标、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要公开听证,确保政府决策公平、透明、可预期。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纠错机制。




  六、加快“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十八)加快形成“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完善全省行政执法事项总目录,系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专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建立行政执法事项“基础库+自选库”。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高频高危领域,区分不同监管场景,按照“一件事”标准,综合集成多部门多领域执法监管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健全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机制,完善审批、监管、处罚相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相互推诿。建立部门间、县乡间行政执法、应急处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常态化协作配合制度,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无缝对接,筑牢监管执法链条。完善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体系,全面建立行政执法统一指挥平台,推进一体化执法。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因地制宜设置乡镇(街道)执法队伍,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完善执法人员激励机制。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经费保障,确保必需的执法装备、执法车辆配备。到2022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占比达到20%,覆盖60%以上的执法领域,推动60%以上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60%以上的行政执法量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到2025年,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成熟定型,形成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改革成果。




  (十九)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农业生产、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教育培训、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禁选择性执法,严禁一罚了之,做到执法一次、规范一片。分领域梳理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认真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二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注重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责令交出土地等重点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理由制度。2021年年底前,高频事项裁量基准细化率达到100%。推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推动各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具体化、标准化,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到2025年,行政执法案卷合格率达到95%以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二十一)提升突发事件依法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提升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水平。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快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规范高效、权威公正的应急管理执法队伍。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常态化应急演练。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完善基层应急救援体系,培育社会应急力量,指导村(社区)自治性、志愿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多层次加强基层综合性救援力量。深入推进应急管理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化解能力。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突出违法行为。共建长三角公共卫生等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二十二)深入推进依法治网。深化完善网信部门统筹、职能部门协同、线上线下联动的属地管理模式,实现省市县三级网信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与执法人员资质100%覆盖。建立健全网络内容规范转载机制。坚决打击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互联网新型犯罪。整治网络黑灰产业以及网络侵权、盗版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广告和打赏、付费问答及众筹等网络获利行为的监管。实施网络生态“瞭望哨”工程。深化“捉谣记”、网络举报等协同处置机制,实现网络举报平台省市两级100%覆盖。




  (二十三)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数字化水平。迭代升级一体化数字执法综合应用平台,优化完善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和省统一处罚办案系统,在线开展执法效能评价和执法问题督察督办。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管,探索非现场执法,实现自动预警、自动发现、自动分析、自动研判、自动生成。探索建设证据共享库,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证据互认。开展掌上端亮证执法(电子执法证),建立电子执法档案,统一归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活动信息。深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2023年前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化和程序规范化。




  七、加大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四)坚持调解优先。实施人民调解质效提升工程,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品牌化、社会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夯实行政部门调解主体责任,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发挥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作用,推动更多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对本行业领域纠纷调处工作。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信访量、万人成讼率实现逐年下降。




  (二十五)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深化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复议数字化水平,逐步提高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比例。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类案办理指引,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文书抄告、定期通报和行政复议案件责任追究通报机制,加强被纠错案件的研判分析,发挥行政复议“以案治本”功能,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




  (二十六)稳步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督促协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细化行政裁决流程。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政府采购活动等争议事项的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进行政裁决最佳实践培育试点。加强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二十七)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出庭应诉实际效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实现规范透明高效运行




  (二十八)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党委巡视巡察范围。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法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强化大数据监督,逐步推进公权力行使全生命周期在线运行、留痕可溯、监督预警。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松绑减负机制,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审慎问责,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十九)强化政府督查职能。加快构建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任务、重大民生工程以及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行政效能提升情况等建立督查工作清单,保障政令畅通。创新督查方式方法,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实行数据监测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开展“四不两直”督查。注重督查督办结果运用,对工作落实有力、效果明显的通过督查激励等措施予以褒扬,对工作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乱作为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典型案例在“浙里督”等平台上予以曝光。




  (三十)加大行政执法制约监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完善组织、保障、制度、实施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统筹各行政执法系统法制工作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督。持续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范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健全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及指标体系,常态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质效评议专项行动,解决一批系统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着力培育一批有特色的行政执法监督品牌。




  (三十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优化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功能,畅通和规范群众投诉举报、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推进法治建设信息公开,更加注重需求导向,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落实舆情回应责任,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统筹和整合法治建设领域社会监督力量,建成5000人以上规模的法治监督员队伍。探索开展政府开放日、电视问政、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建立健全涉法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完善法治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工作。




  (三十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拓展主动公开深度广度,建立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强化政策发布解读回应工作,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破解依申请公开信访化重点难点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探索建立分行业、分场景的可控数据开放机制,优先开放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迫切需要、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的公共数据。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指数评价体系。2023年前,出台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地方标准,信息公开纠纷发生率和纠错率稳步下降。到2025年,建成全省互联、全域共享的政策文件数据库,形成政策文件智能化管理模式。




  (三十三)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强行政合同审核备案和履约风险防控,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迭代优化政府部门公共信用评价模型,完善诚信档案,制定政府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九、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三十四)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法治建设的全局,加强统筹协调、一体推进。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对违法行政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十五)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发挥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牵头抓总职能,以法治政府建设薄弱地区和突出问题为重点,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协调、指导和督促力度。充分发挥府院联席会议作用,依法共同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府检良性互动,以更大力度法律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履职。综合运用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第三方评估以及约谈、挂牌督办、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持续开展最佳实践培育,到2025年,建成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10个以上、法治浙江(法治政府)示范市县达到50%以上,培育省级最佳实践100个以上、创成法治建设示范乡镇(街道)500个以上。完善法治浙江(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逐步提升考核权重。加强法治政府基层基础建设,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法治化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枫桥式”基层队所建设。到2025年,新建60个“枫桥式”派出所、150个“枫桥式”司法所、150个“枫桥式”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十六)加强人才队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健全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队伍。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担负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立法、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实施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机制,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履职激励制度。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实施纲要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督察督办、推进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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