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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咋做(上年度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账务处理)

实务中,会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其上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受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此立案对受票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后,得出的结论是:受票方善意取得,此时,税务机关会要求受票方企业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涉及补缴税款的,依法追缴,且不加收滞纳金。


那么,这种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是否会受到追征期的限制呢?关于追征期,征管法有相应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被定性为偷税,则不受追征期限制,即追征无限期,除此之外,则受到追征期限制,最长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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