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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损益提取盈余公积会计分录(结转本年利润提取盈余公积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762.4


累计折旧 1097.6


贷:固定资产 6860


借:长期股权投资 6284.4


累计摊销 58


贷:无形资产 580


固定资产清理 5762.4


2013年11月末,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00 6284.40=7184.4(万元)。


2013年12月,甲公司管理层通过股权转让决议,将其持有乙公司8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9440万元(11800×80%)。当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44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747.52(7184.40×80%)


投资收益 3692.48


假设投资、转让中不考虑交易环节缴纳的其他税费。审计人员结合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析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当货币性资产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时,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资产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时,说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在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未发生补价前提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以房屋、土地投资时,应确认资产交易利得=10900-〔(6860-1097.6)- (580-58)〕=4615.6(万元)。从投资到转让间隔时间很短,且按该地块所处位置和当时房地产市场行情分析判断,土地和房屋产生增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甲公司在投资环节不确认非货币资产交易利得,而在转让时确认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不正确,应作如下调整分录(结转损益和计提盈余公积分录略):


借:长期股权投资 461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收入项目 4615.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投资收益项目 3692.48


贷:长期股权投资 3692.48


经调整后,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00+6284.40-5747.52+4615.60-3692.48=2360(万元),是按现金和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之和的20%计算的结果。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利得4615.6万元,也是税法认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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