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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务费代扣个人所得税(北京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先来看一下具体的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支出,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原则应该取得发票,但是由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因此金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凭个人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关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大家可以参考: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若不含税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北京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明确以后,那么争议的问题就是,提供劳务的个人是按月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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