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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商誉属于无形资产吗(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为什么销售无形资产中有商誉)


一、中国会计准则


商誉初始确认和计量


①商誉本质方面:商誉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要素进行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准则规定,商誉是指购买方付出成本与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但是自创商誉不能予以确认。


② 商誉初始计量方法:我国明确提出权益法和购买法两种方法进行分类。(见图1)


图1 中国商誉初始计量方法示意图


商誉后续计量


①减值方法:2006年新准则颁布后,商誉后续计量由摊销法变为减值测试法。根据我国第8号准则《资产减值》和第20号准则《企业合并》可知,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末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再对包含商誉的进行减值测试,对比其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差额部分确认减值损失。该项损失金额应当首先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还有余额者,则按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重,抵减其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损益,且该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② 列示披露:对比旧准则(2001)中商誉在无形资产范畴披露,新准则规定商誉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在附中披露报告期末商誉的金额、减值测试等信息。


二、国际会计准则


商誉初始确认和计量


① 商誉本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规定,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的代表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是商誉。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划离出来,可以在报表中单独列示,准则同样规定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资产。


② 商誉初始计量方法:根据IFRS3准则可知,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必须采用购买法计量商誉,即购买总成本超过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来确认商誉。


商誉后续计量


① 减值方法:与我国一致,不需要对商誉进行系统摊销,只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② 列示披露:国际财务会计准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基本相同。


三、美国会计准则


商誉初始确认和计量


① 商誉本质:美国会计准则第141号规定,商誉必须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并以购买成本与相关资产和负债金额的净额部分来计量。确认标准为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即合并商誉应符合资产定义,并且可以客观可靠计量,符合相关确认标准,最后商誉信息如实反映经济实质。


② 初始计量方法:美国会计准则141号对商誉规定,企业合并必须使用购买法进行核算,不能使用权益法。


商誉后续计量


① 测试方法: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规定对商誉减值测试进行带有定性评估的两步法,具体操作过程见下图。(见图2)


图2 美国商誉减值测试两步法示意图


FASB第142号对减值测试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商誉减值测试每年必须在报告单元层面进行;对于进行减值测试的时间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在每年年末进行,只要求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虽然不同的报告单元可以使用不同的计量日,但只要在各年连续使用一致,则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会计年度任何时间进行。


② 列示披露:每一会计期间在报表中,对并购商誉基于报告单元层面的账面价值的变化,确认的减值损失数等进行披露。


四、准则对比


商誉初始确认和计量


在商誉本质确认方面,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与美国准则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认为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都认为商誉要单独地作为一项资产进行处理;在初始计量方面,美国和国际准则均规定必须采用购买法,而中国将合并企业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两个类别,分别采用权益法和购买法进行计量。


商誉后续计量


中美国际会计准则虽然都规定采用减值测试法对商誉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在具体细节规定上有较大差异。(见表1)


表1商誉后续计量中美会计准则对比


① 测试单元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使用的是资产组,即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而美国的测试单元是报告单元,即经营分部或低于经营分部的一个层面。不过商誉自身是无法进行减值测试的,因此,在形成合并商誉时,企业应该基于审慎原则,提前明确商誉所界定的资产组或报告单元,以便后续可能出现的商誉减值工作能高效展开。


② 减值测试方法差异:我国减值测试方面的相关规定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在减值方法上的规定有较大差别。美国实行分步测试法,允许企业先进行定性因素评估,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减值测试。分步测试法简化了测试程序,从而减少了企业在商誉减值测试方面的成本。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存在许多中小企业,如果借鉴美国分步减值测试法,有利于减轻企业相关费用负担


③信息披露差异:表2和表3将中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商誉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可以直观地看出差异。在披露位置上,国际准则和美国准则都要求在报表层面,中国准则只要求在附注披露,强制性相对较弱;在披露内容方面,我国具体内容要求较少,比如说,造成减值的原因等非财务信息披露。(见表2和表3)


表2 中国准则商誉信息披露


表3 国际和美国准则商誉信息披露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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