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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强制执行案例)

民事诉讼法、刑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力导致败诉的案例说明


无须举证: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5,生活常识、推理、定理、规律


6-7是诉讼、仲裁、公证生效文书


对于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的特别规定


电子数据: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证据要求是原件: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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