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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劳保用品(会计中的劳保用品都包括什么)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保障生产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更好地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用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 “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与回收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防护服、雨衣、防护手套(如布手套、线手套、胶皮手套等)、护袖、防护鞋(如高温鞋、绝缘鞋、防水防腐蚀的胶鞋等)、防护帽、防护镜、卫生用品(如毛巾、洗衣粉、肥皂等)以及防暑降温用品等。


第3条 管理职责划分


1.人力资源部的职责


(1)负责按国家及本行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人员的岗位现状,编制《劳保用品需求计划》。


(2)负责对生产部申领、使用劳保用品的情况进行监控。


2.生产部的职责


保证生产人员使用的劳保用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规定,负责审核本部门劳保用品的申领工作。


3.总务后勤部的职责


(1)下设劳保用品采购科,负责按需求实施劳保用品的采购事宜。


(2)负责修订《劳动保护用品管控制度》,拟订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和折旧办法等相关事宜。


(3)监督劳保用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情况。


(4)下设仓库,负责按规定实施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工作,并办理发放手续等。


4.财务部的职责


(1)负责劳保用品采购款项的审核、报销等事宜。


(2)负责公司在劳保用品方面所支出的费用核算、分摊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第2章 劳保用品的申购与采购控制


第4条 劳保用品由公司总务后勤部采购科负责购置,争取做到“零库存”管理。


第5条 劳保用品的申购及审批,必须严格遵照《劳保用品领用控制流程》执行。


第6条 临时性生产用劳保用品的申购,必须填写《临时采购通知单》,经生产部经理、总务后勤部经理会签后方可采购。


第7条 劳保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劳保用品的选购,尤其是特殊工种的劳保用品,如电焊工的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劳保用品厂商处购买,以保证安全、可靠。


2.劳保服装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等需按有关规定购买,其材质、式样、颜色应符合GMP规定要求和生产要求。


第8条 购进的劳保用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及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3章 劳保用品的发放控制


第9条 生产部新员工入职后,由生产部经理根据该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填写《劳保用品领用申请单》,新员工本人凭生产部经理核准签名的《劳保用品领用申请单》交总务后勤部仓库管理员,仓库为其开设《个人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如表3-23所示),办理劳保用品的领用手续。


表3-23 个人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





第10条 生产部新员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需要经常替换洗涤的用品,按本岗位标准发放两套(件),按两套(件)使用时间计算,以便替换。


第11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标准外劳保用品的,由生产部经理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经总务后勤部批准后,仓库方可以发放。


第12条 对从事多样工种操作的员工,按其岗位所需发放适合的劳保用品。


第13条 换发、领用劳保用品,须缴旧换新。劳保用品使用期满后,能用的继续使用,不能使用的凭生产部经理核准签名的《劳保用品领用申请单》及旧劳保用品一起交给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


第14条 仓库管理员根据生产人员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标准后再发放。


第15条 发放劳保用品时,仓库管理员在《劳保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登记领用日期、品名、规格和数量,领用人及时在《劳保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名,予以确认,如表3-24所示。


表3-24 劳动用品领用登记表





第16条 对于特殊工种的劳保用品,其发放情况应由总务后勤部仓库管理员据实登记造册。


第17条 生产员工可根据岗位变化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权利。工种改变以后,生产员工可按新的工种标准领取劳保用品。


第18条 下列人员,不予发放劳保用品


1.长期休病假、产假等未上班的人员不予发放。如有多领或未上班而发放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生产部劳保用品领用人、生产部经理的责任。


2.对于高温天气里未上班的人员,不予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如有多领或未上班而发放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生产部劳保用品领用人、生产部经理的责任。


第19条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的变更管理


1.如生产部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需要更改,需由车间主任填写《劳保用品更改申请单》(如表3-25所示),经生产部经理批准后,报总务后勤部登记,方可按新标准、新范围发放劳保用品。


表3-25 劳保用品更改申请表





2.因生产需要临时使用劳保用品时,由车间主任根据生产任务填报,经生产部经理审批、总务后勤部登记后发放。





第4章 劳保用品的使用控制


第20条 员工必须爱护劳保用品,劳保用品的使用应在工作范围、时间内,不得做作其他用途。


第21条 各区域的生产、工作人员需按规定穿戴符合GMP要求的工作服。


第22条 员工在离开生产场地时,必须脱去工作服和换鞋,不得穿着工作服装走出生产区。


第23条 发放到员工手里的劳保用品,由员工自行妥善保管。劳保用品在使用期内如有遗失,由员工个人按折后价格()予以赔偿;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酌情处理。


第24条 劳保用品的清洁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卫生管理规定的清洗周期和清洗方法进行。由总务后勤部指定专人对劳保用品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规定。


第25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保用品,违者予以50~100元的罚款。


第26条 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质量监督员和工艺员应随时按安全卫生规定检查所辖范围人员的劳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规定、穿着的工作服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和标准,督促所辖人员严格执行,并有权按第25条的规定开立处罚单。


第27条 公司领导、工艺技术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者及被罚者直接主管负责人予以扣罚,对责任人违反规定的予以双倍扣罚。


第28条 因违反劳保用品使用规定造成工伤事故的,不予报销医药费,误工期间做事假处理。


第5章 劳保用品的回收管理


第29条 员工在本公司范围内调动或在本部门内变换工作岗位的,其劳保用品如适用,可继续使用不做更换;如不适用,需退回仓库,并按调整后的岗位标准另领所需劳保用品。


第30条 仓库管理员对回收的旧劳保用品,能继续使用的,应妥善保管好,继续发放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定期进行销毁处理。


第31条 员工辞职时,其未达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仓库管理员应进行回收,并按折后价格(计算方式参考第23条规定)收回损耗费用;对未达到使用期限又不交还仓库的,按折后价格计算。


第32条 对于未达到使用期限,因人为原因造成破损、污迹的劳保用品,仓库不予回收,按折后价格(计算方式参考第23条规定)计算。


第33条 生产用劳保用品,因不同的岗位,其使用年限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具体可参考《劳保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如表3-26所示)。


劳保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





第6章 附则


第34条 本制度由总务后勤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生产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本制度有不完善或错漏之处,应及时向总务后勤部做书面汇报。经批示后,可做特殊情况予以办理。


第35条 本制度自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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