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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税暂行规定(教育费及附加税率)

城建税全称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教育费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建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税率,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附加税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及设税税款税率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建税的征免附加规定: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教育费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附加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暂行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规定,一律不予退(附加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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