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赵六(化名)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因乙方(赵六)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公司),以赵六日工资为标准,每拖一日,赵六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日,赵六突然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离职,公司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了赵六一个月工资。
赵六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将扣除的一个月工资返还给赵六,并且一裁终局,公司不得起诉。
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公司认为,赵六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公司扣一个月工资合法。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赵六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公司损失,因赵六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其一个月工资合法、合情、合理,然而劳动仲裁委无视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致所作裁决有失公正,故申请撤销。
法院裁定,工资是员工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没有举证损失就直接扣工资违法。
【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南方工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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