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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股票出售(企业会计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2-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骏光能”)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首次披露《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公告了《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四川武骏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公告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日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公告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3月14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武骏光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被核查对象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本次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公司大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和邦集团”)


自查期间,和邦集团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529,416,700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3);目前和邦集团持有公司股票1,963,779,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4%。


和邦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在上述期间减持和邦生物股份系出于自身财务规划,归还银行贷款,降低财务风险所作出的减持安排,与本次分拆没有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省盐总公司”)


自查期间,省盐总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合计176,266,764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8);目前省盐总公司持有公司股票524,359,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


省盐总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声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系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需要所做出的减持行为,与本次分拆没有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王会文、胡兴棋、崔霞出具了《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和邦生物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没有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同时,本人并未将和邦生物拟将其控股子公司武骏光能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的非公开信息向本人直系亲属泄露,本人直系亲属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和邦生物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没有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除自查报告中披露的买卖股票的情况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和邦生物股票的情况,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和邦生物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和邦生物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之日,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和邦生物股票交易。


4、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杨奇琦、谢勤、王立宇、徐秀梅、广晓丽、邓红先、肖鸣出具了《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1、除公开信息外,本人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关于和邦生物拟将其控股子公司武骏光能分拆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的非公开信息,本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和邦生物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次自查期间,本人没有其他持有或买卖和邦生物股票的情况。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和邦生物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之日,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和邦生物股票交易。


3、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杨建国、崔霞、邓红先进行了访谈,前述人员均表示,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东方投行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武骏光能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为东方投行的母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期货”)为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的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东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和邦生物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东方投行出具自查报告,并作出以下说明及承诺:


“在核查期间,东方证券自营业务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东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和邦生物股票的交易是其开展业务的正常配置。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东方证券、东证期货并无人员参与和邦生物分拆上市事宜,未从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获取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相关主体外,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在筹划及推进本次分拆事项过程中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根据公司自查结果及相关人员的说明,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投行作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自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进行了核查,在前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在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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