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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及水利基金如何做分录(计提印花税和水利基金会计分录)


此次投资后股权占比30%,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具体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该存货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可以使用工程物资)被投资单位接收实物投资,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对该实物资产的消耗方式,如果为了直接销售,计入“库存商品”,如果为了“继续加工产品”,计入“原材料”,如果为了在建工程,计入“工程物资”。


对于税前扣除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该文件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方案二: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如果不开具发票在规定期间内按无票收入申报,可以享受1%征收率的税收优惠(没有规定是必须开发票,但是被投资单位没有取得发票,很可能是无法所得税前扣除的,那么对方很可能会索要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现该政策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开具发票和不开局发票账务处理是一致的,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此次投资后股权占比30%,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具体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该存货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可以使用工程物资)被投资单位接收实物投资,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对该实物资产的消耗方式,如果为了直接销售,计入“库存商品”,如果为了“继续加工产品”,计入“原材料”,如果为了在建工程,计入“工程物资”。被投资方贷方计入“实收资本”等。


但是借方是计入相关资产科目的;那么如果被投资方无法取得发票,那么该项资产后续经济利益实现方式会计上进行处理后,所得税是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会可能有异议,所有对方很可能是需要纳税调整的。


因为这个是视同销售,所以涉及增值税,那么相应的附加税也会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缴纳的比例依据是月/季度/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乘以一定比例来缴纳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并且目前各地规定也不一致,所以具体征收对象、计税方法等依据征收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所以税务系统若无此基金,暂时可不做处理)。


根据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税前扣除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该文件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方案三: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如果不开具发票在规定期间内按无票收入申报,可以享受1%征收率的税收优惠(没有规定是必须开发票,但是被投资单位没有取得发票,是可能无法所得税前扣除的,那么对方很可能会索要发票,但对方也可根据自制凭证计提折旧或摊销,但是税务方面协调结果不得而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现该政策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开具发票和不开局发票账务处理是一致的,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


对外投资,根据所占股权比例确认长投初始入账成本,20%-50%之间按权益法核算,50%以上按成本法核算,20%以下为金融资产。借: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存货跌价准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可借可贷)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可以使用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此次投资后股权占比30%,所以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具体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可以使用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对于税前扣除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该文件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上方案,各有其长。优选的三个方案请择其一实施。请确定后尽快实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请完成注资财务手续。享受国家防疫防控复工复业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方面流程及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之前多次和财务人员详细沟通,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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