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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应不应该由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10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今年9月3日至10月3日期间,证监会就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的修订,主要涉及3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的产生及职能。


二是明确和完善有关监管安排。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同时,结合实践新增一项规定,即对于非会员理事的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请示或者报告中作出说明。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通过。


三是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安排。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以及“席位”等表述,明确其仅适用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明确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诚实信用义务、兼职和回避规定等。


证监会表示,总的看,各方对《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主要修订内容基本认可,征求意见期间,所提意见主要是操作层面的问题或文字表述意见。


证监会称,《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了三个思路: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治理。借鉴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管理经验,补充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组织机构的规定,明确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治理要求。


二是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北交所作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除了要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组成、召开和议事规则等方面,还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三是初期平稳起步,逐步探索完善。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在我国市场属于新事物,本次修订主要是适应北交所设立初期平稳起步的需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作出规定,今后在实践中再予以评估完善。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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